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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环保督察,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9/23           返 回
一、环保合规性 ①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 ②是否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许可内容排污; ③环保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④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及“三同时”; ⑤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是否齐全; ⑥企业现场情况是否与环评文件内容保持一致:重点核对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 ⑦环评批复5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二、环保验收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是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因此对于部分建设项目(如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在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未要求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不含施工期临时设施),则不需要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的验收报告中予以相应的说明即可。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通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三、废气处理设施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1、废气检查 ①检查企业连续产生有机废气处理工艺是否合理。 ②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③检查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④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⑤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⑥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①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②废气排放口; ③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区域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④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⑤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⑥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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