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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环保督察,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5/31           返 回
一、环保合规性 ①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 ②是否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许可内容排污; ③环保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④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及“三同时”; ⑤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是否齐全; ⑥企业现场情况是否与环评文件内容保持一致:重点核对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 ⑦环评批复5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二、环保验收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是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因此对于部分建设项目(如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在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未要求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不含施工期临时设施),则不需要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的验收报告中予以相应的说明即可。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通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三、废气处理设施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1、废气检查 ①检查企业连续产生有机废气处理工艺是否合理。 ②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③检查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④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⑤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⑥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①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②废气排放口; ③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区域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④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⑤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⑥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3、无组织排放源 ①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②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③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4、废气收集、输送 ①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②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③废气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④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池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 ⑤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⑥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5、废气治理 ①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②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③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④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技术;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生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等技术。 ⑤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⑥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⑦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取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⑧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 自控仪和ORP 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式宜采用自动加药。 ⑨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 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⑩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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